随着审理过程的深入,双方又因为施工中多次增加的工程量引发更大争议,在多次组织当事人和鉴定机构勘查现场后,王硕分析道:“双方分歧问题有增无减,即使在鉴定后以判决方式结案,暂时搁置未进行鉴定的部分也可能继续产生衍生诉讼。”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保护是设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共同目的。为避免重复起诉,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保护的实效性,需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先后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立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证据收集、法律咨询、出庭支持等方面提供帮助。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同衔接,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凸显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独特法治价值。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