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到韩国考察,关注到韩国宪法与破产法的关系,有个案例很典型,这个案例是韩国一位教师因清偿不了个人债务,申请个人破产,法院允许了。这位老师破产之后,学校把他开除了,剥夺他从事教师职业的权利,他就到宪法法院起诉学校违宪,最后宪法法院的裁定支持了学校的决定。为什么?因为个人破产意味着破产的个人信用不完整,为人师表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信用,怎么让学生与家长信任?也就是说,他只能等过了破产考察期间,才可以再从事教职。所以,只有破产法律才敢于触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李曙光: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维持破产债务人的基本体面与生存生活权利。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债务人被司法程序或民间催债公司追债,而不区分其是“失信”还是“不幸”的债务人,导致了一些“良善债务人”无路可走,不仅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还将丧失未来人生的希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