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县自然资源局因某村委会行政处罚一案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审查认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0年12月,县自然资源局与该村委会双方达成和解,同意长期履行,县法院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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