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中国与南亚国家近年来已逐步开展司法领域的交流合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南亚联盟工商会2016年签署《中国—南亚法律合作共同宣言》,中国—南亚东南亚商事法律合作研讨会、中国(喀什)—中亚南亚法治论坛、南亚东南亚法律人才培养交流会等平台逐一搭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成立等,不断推动中国与南亚国家司法交流合作更上层楼。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