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或者签字确认明知虚假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是否明知,应当根据其对公司、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以及具体管理职责等,综合认定。“护航贵南高铁,共建平安河池。”去年8月30日,贵南高铁全线贯通运营的前一天,贵南高铁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高在新将一面锦旗送到河池市公安局,感谢公安机关多年来对项目建设保驾护航。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