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检察人员不服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目前,汉源县马烈乡“7・20”山洪泥石流灾害失联人员搜救、灾损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稳步推进,安置工作也正在进行。马烈乡受灾区域已全面恢复供电,新华村关键道路上被冲毁的石桥边,救援队伍搭建起应急机械化桥,更多大型机械正在开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