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王莹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王莹作为新浪微博用户,亦为江歌案的旁观者,微博账号具有大量粉丝,多条涉江歌案博文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基于其影响力,在发表相关言论时,更容易受到网友关注、甚至引导舆论走向,故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王莹在江歌案尚无最终结果时,在未核实网络消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发布大量博文,称原告“当小三”“放高利贷”“陪睡”等,以及存在利用江歌案以及造假方式骗取欠款以牟利、挥霍敛财等情形,其并未尽到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而是随意发表毫无事实根据的评论,且该评论足以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消费者组织建设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好保护消费者与保护生产力、优化消费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等关系;更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先抓关键,做到举网以纲,百目皆张。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