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2月29日,五莲县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25日,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诈骗罪起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庭审期间,唐某某辩护人提出,唐某某在诈骗窝点被他人殴打,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唐某某积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在窝点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所受体罚并未达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胁从犯。“根据U盘的录音内容以及女儿平时向家人透露的信息,我们才得知,毛某长期利用职权对我女儿长期进行打压、恐吓并强制猥亵和性侵。”李长柳认为,其女儿是想要举报毛某不成反遭到打击报复,“她被县纪委监委留置已有2个月,失去人身自由且至今没有任何音讯,无奈之下我们家属只能公开实名举报。”李长柳表示,希望上级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届时他会将全部的完整录音交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