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检察人员不服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中新网衢州7月24日电 (钱晨菲)24日,“同根连心迎国庆·团结奋斗创未来”港澳青年浙江行活动走进浙江衢州。当日,70余名浙港青年赴孔氏南宗家庙、中国儒学馆等地探访,拜孔子像、背诵《论语》,感受南孔文化的魅力。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