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王某系住同一小区的邻居。2023年4月8日下午,杨某牵引小型泰迪犬外出遛弯,在小区平层电梯口等电梯时,王某牵着其饲养的一只没有戴嘴套的巨型贵宾犬乘坐大门电梯上四楼到小区平层欲回家。电梯门打开时,杨某牵引的泰迪犬吠叫了几声,导致王某牵引的贵宾犬受惊,扑向泰迪犬方向。杨某因害怕自身受伤,也为避免两犬只发生撕咬,边倒边退牵拽泰迪犬,其间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犬只,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致人损害危险,不同体型的犬只,其危险程度亦有所不同。一般大型犬只的危险程度更高,通常他人也更为惧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