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各表决组的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且合并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遂裁定:批准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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