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的范围除本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已知的传染病外,还应明确包括突发时原因尚不明确的传染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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