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要健全全面协调充分履职机制。当前,“四大检察”发展不够全面、不够协调,在检察理论研究上也有体现,尤其行政检察、知识产权检察、涉外法治等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要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工作机制,研究运用“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在一个较长周期、较大范围内持续研究分析和科学运用,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履职朝着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近年来,漳州市检察机关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涉罪行为及时进行干预和矫治,在“一放了之”与“判处刑罚”之间建立保护处分制度。“在该制度下,如发现有罪错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将协同联动学校、社工、春蕾安全员等力量及时干预,综合运用法治教育、警示训诫等手段强化矫治效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