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其本人供述,其于2024年4月接触到“跑分”业务,期间在“上线”的帮助下,使用其本人支付账户转移非法资金19万余元,无卡取现7万余元,非法获利3000余元。经进一步讯问得知,其“上线”为河南省禹州市“顾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事后积极配合,支付杨某误工费2000元,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故应从轻裁量,结合该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128元,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从轻情形的罚款应在一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以下进行裁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