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市某区张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某乡某村集体土地1051.75平方米(合1.58亩)建房。2020年9月,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土地;2.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10567.5元。张某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区自然资源局催告无效后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的退还土地和罚款,其中退还土地由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组织实施,罚款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但对没收处罚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收处罚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移交财政部门,无需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曾经,莆田市黄某等众多购房人因多年有房无证而烦心。维权!他们与当地某房地产公司起冲突,打官司,历时7年。最终,经检察机关抗诉尘埃落定。而今,当事人双方回归安宁,各自安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