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有利于推动‘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得以落实。”袁春怡说,适用该制度审结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均实现“一案一修复”,并累计为当事人节省鉴定费用86.3万元、生态修复费用86.69万元。同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协助法院总结出“植物净化”“科学放流”“造林增汇”等类型化修复模式,已经在全国多地得到推广运用。第二十七条检察人员不服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