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市南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赵良善则认为,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主存在甩客等不当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平台有录音功能,乘客上车后未做识别以及车主要求提前下车未及时监测的,属于监管缺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