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团队负责人曲强介绍,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十分相似,从法律后果来看,公司法人要将资产进行处置然后分配给股东,最终从市场出清,退出经营,公司资产要与法人人格分离。对于一些尚具备经营价值,具备盈利能力,仅是因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公司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僵局,不能就延长营业期限达成一致而导致解散的公司来说,不仅是对股东的重大损失,也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不符合效益价值的导向。司法实践中,为维护公司继续经营,取得更佳经济效果,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公司清算案件时,要重点做好股东的和解工作,侧重通过合理可行的和解方案解决经营管理僵局,促成股东作出延长经营期间的决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健全巡视巡察工作体制机制。优化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机构职能,完善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推进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化基层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