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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涉县公安局与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等多地公安机关进行区域警务协作交流。特别是晋冀鲁豫四省七市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建立后,涉县公安局与接壤的长治、晋中、安阳等地警方构建了“情报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联动”的合作模式,共同维护边界治安稳定。
与时偕行、守正创新,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实现面向未来的创造,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车辆被“贴条”,意味着车主可能会面临扣分、罚款。“条”其实是违法停车告知单,含“贴条”在内的非现场执法是近年来行政执法方式的改革举措之一。小小的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在处罚中究竟算什么性质呢?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停车纠纷案。法院认为,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系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属于过程性行为 新京报记者从平谷法院了解到,2022年11月,平谷公安交通支队交通协管员发现一辆黑色轿车违法停车后,向该车车主发送了违法停车短信提醒,等待后车主仍未将车开走,协管员便在该车驾驶员一侧车窗上张贴了《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并拍照保留证据。后车主对此告知单不服,将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该案中,车主请求撤销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违规停车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因为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属于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原告提起该案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违法停车告知单系前置告知行为,不具有终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机动车规范停放、违法停车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做出了规定。该案中,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仅是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前往规定地点接受处理,即被告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前置告知行为。 法官表示,违法停车告知单只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开具的,要求违法行为人按规定地点、期限等接受处理的凭证,即告知当事人前去接受处理,不具有终局性。交通违法行为成立与否,还需要依附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否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尽管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行政处罚决定,未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也不能完全忽视,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了违法停车行为,可以作为交通执法人员后续执法过程中的证据。如果再次在同样的地方违规停车,交通执法人员可能会采取开具罚款通知单等进一步执法措施。 法官提示,被张贴违法停车通知单后,需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去交通队执法站进行处理,核验是否确实存在违法停车行为。此外,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未印制任何形式的二维码,且不存在让当事人转账的情形,因此在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后切记登录“交管12123”平台查询是否属实,谨防上当受骗。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讲话指出,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文艺要反映好人民心声,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方向。这是党对文艺战线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决定我国文艺事业前途命运的关键。第一,人民需要文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必须抓好文化建设,增加社会的精神文化财富。第二,文艺需要人民。能不能搞出优秀作品,最根本的决定于是否能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第三,文艺要热爱人民。文艺创作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一部好的作品,应该是经得起人民评价、专家评价、市场检验的作品,应该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也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沾满了铜臭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