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叔侄之间是在协商一致互换承包地后,侄子才放心地投入了大量资金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现在叔叔主张双方是代耕关系,直接回收土地,的确不符合人之常情。毕竟侄子对案涉土地付出了5年的辛苦努力,虽然现在已经解除了原来的土地互换合同,但基于公平原则,土地返还后,叔叔理应给予侄子相应的补偿。叔侄本是一家人,为了三亩地闹得脸红脖子粗,实在是不应该。”在叔侄俩争吵的过程中,冯法官耐心地进行开导劝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