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该制度在全省推广运用。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适用该制度审理生态环境案件近30件,涵盖水利、土壤、矿业、海渔、林业等领域。这一制度被写入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项报告,并获评2023年全省改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试点探索先行”类案例。第二十七条检察人员不服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