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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也就是说,只要欧盟认定了“补贴”,欧盟可以有各种手段针对中国企业,实在不行,就再专门“创造”一些法律和条款。
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华春莹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议案的说明、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当天,“金”解纷枫桥工作e站调解员历丽在宁西法庭法官的指导下,通过“龙法和”云法庭连线了刘某与某水稻加工厂,了解到某水稻加工厂拖欠货款的原因是因为在运营中水稻加工设备投入过高,运营成本增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因此未及时给付刘某货款。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后,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三个月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并向宁西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