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案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紧密、闭合的证据链条,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易某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检察院决定维持对易某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湛江市检察院湛检六部刑不诉(2021)Z1号的不起诉决定书处理适当。李海玉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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