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要健全全面协调充分履职机制。当前,“四大检察”发展不够全面、不够协调,在检察理论研究上也有体现,尤其行政检察、知识产权检察、涉外法治等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要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工作机制,研究运用“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在一个较长周期、较大范围内持续研究分析和科学运用,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履职朝着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充分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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