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证书的颁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由本条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绿色发展中感受新时代改革开放的脉动,我们更加笃定,坚持用好改革开放这个重要法宝,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应对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定能把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