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姜某萍在明知上游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嫌疑人转款,非法获利2000元。经查,姜某萍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她犯罪时系在校学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罚量刑情节。但是因电信诈骗被害人居住在外省,且报案时预留的电话停机,无法取得联系,于是通过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方式,将姜某萍提存的赔偿款进行公证提存,后公安机关通过异地协助,公正部门通过线上零接触公正,将提存的赔偿保证金成功划转给被害人。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充分评估后,对姜某萍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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