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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历史上第一份由最高检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全国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督导、明察暗访,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余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600余个。最高检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进行督导,有力推动了校园安全制度的落地落实。2019年,媒体曝光的几起侵害女童事件令人揪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再次凸显。对此,最高检态度坚决,强调“一号检察建议”要“没完没了”抓下去,以此为抓手,助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一号检察建议’已成为撬动检察机关开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杠杆,成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重要牵引。
不仅如此,以亲邻之家建设为牵引,茜坑社区还积极挖掘社区民星、社区能人,组建了“爱心达人”队伍与辖区224名高龄、独居、环卫工人等困难群众结对,将“半亩田园”的新鲜瓜果蔬菜,送给他们“品尝”,让社区互助力量共同加入到社区营造中来,实现社区家园共建共治共享。
车辆被“贴条”,意味着车主可能会面临扣分、罚款。“条”其实是违法停车告知单,含“贴条”在内的非现场执法是近年来行政执法方式的改革举措之一。小小的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在处罚中究竟算什么性质呢?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停车纠纷案。法院认为,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系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属于过程性行为 新京报记者从平谷法院了解到,2022年11月,平谷公安交通支队交通协管员发现一辆黑色轿车违法停车后,向该车车主发送了违法停车短信提醒,等待后车主仍未将车开走,协管员便在该车驾驶员一侧车窗上张贴了《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并拍照保留证据。后车主对此告知单不服,将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该案中,车主请求撤销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违规停车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因为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属于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原告提起该案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违法停车告知单系前置告知行为,不具有终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机动车规范停放、违法停车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做出了规定。该案中,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仅是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前往规定地点接受处理,即被告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前置告知行为。 法官表示,违法停车告知单只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开具的,要求违法行为人按规定地点、期限等接受处理的凭证,即告知当事人前去接受处理,不具有终局性。交通违法行为成立与否,还需要依附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否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尽管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行政处罚决定,未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也不能完全忽视,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了违法停车行为,可以作为交通执法人员后续执法过程中的证据。如果再次在同样的地方违规停车,交通执法人员可能会采取开具罚款通知单等进一步执法措施。 法官提示,被张贴违法停车通知单后,需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去交通队执法站进行处理,核验是否确实存在违法停车行为。此外,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未印制任何形式的二维码,且不存在让当事人转账的情形,因此在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后切记登录“交管12123”平台查询是否属实,谨防上当受骗。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服务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云南省法学会牵头在澄江市、昭阳区、宁蒗彝族自治县建立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围绕乡村振兴、民族团结、移风易俗等重点工作,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进教育基地,讲解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鼓励支持州(市)、县法学会结合本地区民族构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工作,团结各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普洱市法学会、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法学会成立联合调研小组,带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深入普洱景迈山片区,根据当地布朗族、傣族、拉祜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产业发展等情况,帮助修改完善村规民约,获得一致好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法学会联合柯渡法庭设立了“石榴籽民族团结调解室”,推动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入驻调解室,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