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指令,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作出。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开班式。最高法班子全体同志、咨询委成员,各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党组书记、院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最高法各单位、驻院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同志及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