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披规定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在发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向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本案中,甲公司自2019年10月16日晚23:59分起停止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故其溢收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理应归还。在甲公司负有交接义务,但久未将溢收的物业服务费返还至业主的情况下,乙公司作为物业更替的承接方提起诉讼,宜认为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此亦有效节约了社会及司法资源。由于确定具体金额的账册、台账等记账资料由甲公司控制,甲公司拒绝提交审计资料,实际起到了妨害证明的作用,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