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7日,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2月29日,五莲县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25日,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诈骗罪起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庭审期间,唐某某辩护人提出,唐某某在诈骗窝点被他人殴打,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检察机关认为,唐某某积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在窝点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所受体罚并未达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胁从犯。曾惜律师指出,如果违反了保密条款,则该名实习生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如果该实习生明知泄露信息会对公司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但此事件对公司的警示意义更大,在互联网流量为王的环境下,公司如何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有效管理公司各类员工,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