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在指导日喀则市检察院办案中发现,西藏自治区林草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林草局)于2015年2月10日批复同意在南木林县艾玛乡恰热村实施人工种草项目,该地块属于上述项目的A区东片区(艾玛乡),在黑颈鹤国家保护区范围内。2021年1月28日,日喀则市林草部门曾就上述项目A区东片区(艾玛乡)改种万亩马铃薯种植项目问题向西藏自治区林草局请示但未得到答复。针对在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职责中的错误审批行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破坏时的不作为等问题,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于2023年10月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0月31日与西藏自治区林草局召开磋商会并发出磋商函。西藏自治区林草局于12月12日复函称,将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林草部门请示事项的审批,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南木林县在生态影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整改,科学合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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