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中,厦门海事法院直接采信台湾地区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协助作出的报告,免除域外形成证据的核验手续,同时依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别除了该报告对防污清污费用、律师费等的认入,精准平衡保护了船方、货方当事人权益,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共同海损分摊159694.33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主动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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