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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应勇同志2024年6月在第二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的讲话整理而成。
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又要达到什么目标?景汉朝指出,从改革内容看,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纠纷少、案件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这一轨迹与逻辑,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
中办、国办印发的《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对“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作出具体部署,有助于引导各地方各部门切实优化精简考核体系、指标和方式,将检查内容化繁为简,让基层干部从填表格、写台账、陪检查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精力用到抓调研、抓落实、抓发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