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是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姜某柏、高某中系M公司股东,高某中任公司总裁。赵某与姜某柏、高某中及上海鹏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M公司向赵某增发价值400万美元的新股,姜某柏、高某中应保证收到增资款后两个月内完成以赵某名义对M公司的增资,确保赵某成为M公司新股东及董事、享有股东权利与董事职权。上海鹏某公司为姜某柏、高某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随后,赵某依约将人民币3304万元汇款至指定账户。2002年4月9日赵某获得M公司股权证明一份,高某中在“总裁”处签名。2002年4月18日、5月22日,高某中召集电话会议分别通过增资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决议。2002年5月23日,M公司召开特别股东会议,决定选举赵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截至2002年4月5日的M公司股东名册上,赵某被列为“已缔约,但尚未签发股票”的股东。后各方就赵某是否具有M公司股东身份产生争议,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柏、上海鹏某公司、高某中返还人民币3304万元、支付利息及相应罚息。一是支持餐饮企业优化网点布局。支持国内外知名餐饮企业在沪开设品牌首店,对自2024年以来在沪开设的全国及以上级别的品牌首店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餐饮企业在等级景区、公共体育场馆、演出场所、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内新开设餐饮门店,每家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