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认为,该案属于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当年的报案人、此纠纷的另一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成都移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虽然刑事判决认定樊玥聪、许琰玮等无罪,但他们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流量费用46094164.52元。目前,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文章中呼吁,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禁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严禁从事“解限速”等经营性拼改装行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