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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该条规定了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或“相邻通行权”),即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其中,所谓“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否则无法行使其民事权利,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所谓“土地”是指开发、利用的土地和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及其他土地;所谓“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要容忍相邻权利人的“借道”通行,并提供便利。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且是无偿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相邻通行权是相邻权利人利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予以通行,是对他人“土地”权利的利用。
在安徽,对民企高看一眼、厚爱三分的举措不胜枚举: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8条”、成立徽商总会、连续三年在“新春第一会”上表扬民营企业(家)……
当日,“新时代的文化遗产:焕发新活力 绽放新光彩——文化遗产忻州论坛”在山西忻州举行,专家学者探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
某团商店因为外省务工人员赊账问题,起诉至法院,胜诉后被告却没有按期还款。无奈的商店向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在仔细审查完案卷后发现外省人员没有可供联系的方式,在工程结束后也早已回到了自己的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