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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益宁监狱以强化罪犯劳动技能、提升罪犯职业素质、助力罪犯就业为目标,统筹监狱实际、社会需求与罪犯意愿,打造“教培”“实训”“认证”“帮就”一体化罪犯职业技能教育体系,常态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真正让罪犯掌握一技之长。同时,推动即将刑满释放罪犯就业安置帮教工作,多形式开展就业推荐。
本案例中,相邻人对房屋楼梯的利用因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不是单纯利用土地,能否运用民法相邻通行权的理论解决该难题,回答是肯定的。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相邻通行关系涉及不动产权利人与相邻通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一方须为另一方提供通行便利,另一方借道通行以“必要”为前提。其核心要义是解决相邻通行问题。相邻人对房屋楼梯的利用存在相似的权利义务主体,也包含相似的权利义务内容,亦是要解决相邻人的通行问题。两者具有高度相似性。第二,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楼梯,其显著特征就是为通行而建设,而不是居住或其他用途。虽然利用他人房屋楼梯涉及房屋所有权,但由于楼梯本身所具有的通行目的,使其与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利用他人土地”中的“土地”具有相似的功能属性。而且,相较于楼梯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属性,楼梯用于通行目的的物理属性在处理通行问题上更有实际意义。第三,从解决房屋与土地关系的“地随房走”这一基本原则看,利用房屋楼梯当然包含了利用其所涉土地。由此,利用楼梯的法律内涵可表述为利用“楼梯所有权+楼梯所涉土地”,故利用楼梯通行可以解释为利用“土地”通行。第四,从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的必要性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以“必须”为条件,而在相邻人对房屋楼梯的利用中,同样满足“必须”这一条件,因为如不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则无法上楼,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二者在适用条件上亦具有一致性。第五,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看,“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而相邻人对房屋楼梯的利用,正是要解决相邻关系中方便生产和生活的问题,故运用民法典关于土地相邻通行原则来解决相似矛盾冲突,在适用场域和目标上亦高度契合。综上,解决房屋所有权与相邻权冲突,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土地相邻通行关系的相关规定。
《意见》提到,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实际,坚持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科学设定绿色转型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先行探索。
2022年3月,经过实地挖掘、提取植物样本并委托检测,认定被委托鉴定物种为互花米草。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使用无人机对涉案海域实地勘查,初步评估互花米草生长面积,固定证据。后委托有关单位就互花米草分布面积及危害性进行评估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