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项目工程竣工且投运使用,四川某工程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投运前监理初检报告,某中亚公司认可四川某工程公司已经移交部分监理资料,故剩余基本监理费的支付条件部分实现。陕西某化工公司并非监理合同当事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据此,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22.68万美元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共同体”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群体泛称,是关乎群己利益的政治联合体。“人禽之辨”“义利之辨”“王霸之辨”共同构成孟子“共同体”思想中最重要的辩证关系,着力调和“人与物”“己与群”“群与群”之间的三重利益,对当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极具普遍价值和借鉴意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