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有义、马大头利用互联网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贾有义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马大头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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