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不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至于自用桩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确定,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共同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制止、纠正,预防及避免损害发生。故判决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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