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检察院检察官王玲负责承办该案。对她来说,这只是她办理众多刑事案件中的一起,案情简单,过火面积达到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又有证人证言相印证,只是一起“小案”。但“小案”并没有让她有所懈怠,她仔细审查了全案卷宗,认真对照了陈某连的供述和其他同行3人的证人证言后,发现该案没那么简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张某、颜某、何某、伍某采取先在他人经营使用的磅秤上安装电子设备,后在向他人购买废旧金属时使用遥控器操作事先安装的电子设备,人为减少磅秤的称重数量,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少收取货款的方式非法牟利4万余元,属于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