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除上述理论及立法依据支撑之外,还有其特有的客观基础及价值考量。首先,本案例中所有权人对楼梯的权利虽涉及房屋所有权,但楼梯的权利行使无论对所有权人还是相邻人都只是通行。在这种情况下让渡所有权实质是让渡所有权人的独占通行权而惠利他人通行,不会损害所有权人在居住权范围内的利益。这是借鉴现有法律规定以保障通行权优先的客观基础。其次,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判断,如果以所有权人对楼梯具有所有权为由剥夺相邻人的通行权,受损失的不仅是通行权本身,而且直接影响到相邻人物权的行使,将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在房屋楼梯所有权与通行权产生冲突时依法优先保障通行权,既无损于所有权人的居住权,也不会对所有权人自身的通行产生损害,是最简单、最经济、最合理的解决方式。因此,优先保障通行权亦是价值权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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