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相关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事后积极配合,支付杨某误工费2000元,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故应从轻裁量,结合该实施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128元,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从轻情形的罚款应在一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以下进行裁量。“听证会流程规范,深入的‘听’与‘证’不仅让桑某及其服饰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更让我们看到了检察机关依法护企、以公开促公信的决心。”来自青海省的检察听证员申生云在观摩此次听证会后告诉记者。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