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随着侦查工作深入推进,案件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也暴露了该医院在麻精药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经查,黄某某(另行处理)在该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工作,负责收集、储存医疗废弃物。黄某某在工作中发现一些报废麻精药品包装完好,就将盐酸吗啡注射液单独存放,还送了3盒给同为后勤工作人员的袭某某(另行处理)。徐某得知黄某某、袭某某存有盐酸吗啡注射液后,谎称病人需要,向两人购买了该药品,转而卖给陈某。同时,该医院工作人员杨某(另行处理)利用在药房工作的便利,在徐某没有二类精神药品地佐辛注射液处方权的情况下,私藏药品后向徐某出售。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