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水利局于2023年1月10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23年2月3日,肇庆市检察院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2023年3月15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派员出庭。2023年7月12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58873.2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某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经肇庆市水利局申请,该案判决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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