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的《若干意见》规定,“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巡查结束后,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听取巡查情况报告时的审议意见,及时反馈巡查情况,督促被巡查高级人民法院抓实抓好巡查整改,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化风险,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