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凤莲称,我们注意到台有关部门公布了“2·14”恶性撞船事件调查结论。所谓“调查结论”罔顾事实,刻意推卸责任,我们对此不能接受。台有关方面应如实公布事实真相,严厉惩处责任人,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1.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或者签字确认明知虚假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是否明知,应当根据其对公司、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以及具体管理职责等,综合认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