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金。民警对刘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刘某:驾驶人考试作弊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只有脚踏实地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驾驶人。在民警的教导下,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从全流程“云陪诊”服务,到全天候在线的微课视频,甚至是线下演出和展览预约……“浙里办”的政务服务还在不断拓展。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深入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实现40类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173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