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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博国际      2.公司、企业体系内的中层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在财务造假行为中负有部分组织责任或者积极参与起较大作用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作用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撰稿:陶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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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羽彪LV0六年级
      2楼
      列侬和洋子,1970。
      2024/08/17   来自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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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萧天萍LV7大学四年级
      3楼
      广西2名工人安装光伏时触电致1死
      2024/08/17   来自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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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芬宗LV9幼儿园
      4楼
      说真话也是一种伟大
      2024/08/17   来自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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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慕容芬以LV1大学三年级
      5楼
      TikTok平台应该怎么选品
      2024/08/17   来自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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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浩安LV5大学三年级
      6楼
      弘扬汉字文化需要规范与创新并重
      2024/08/17   来自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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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苇月LV6大学四年级
      7楼
      局部高温38℃+!近四天浙江多雷阵雨
      2024/08/17   来自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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