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金院落内废水池、南侧房间内机油池旁土壤、南侧杂物间土壤等处样品pH值及石油类物质含量较高,其腐蚀性和毒性达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李某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详情